来源:安博 发布时间:2025-06-21 08:13:56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我院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院内、外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受伤或死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3.1.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别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2.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2.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别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3.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别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4.1一次事件出现少数人员受伤或死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4.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别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1.1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
4.1.3.1发生突发事件时,事件科室负责人在科室处置的同时报总值班,总值班报应急办,应急办报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1.3.2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定事态后依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域调用相应应急工作小组。
4.1.3.3医疗救治:医疗救治工作小组组长根据事件分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救治。
4.1.3.4转诊:对已接收的、超出本院容纳和救治能力的患者及需转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或留观的患者,医务部主任先上报院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分流和统一调度,并在落实转诊的情况下,救治科室人员写好简要病历,方能转往指定医院。
4.1.4.1与滕州市应急办和滕州市政府保持紧密联系:院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和滕州市应急办联系,确定相关需求计划,同时和滕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确保外界和我院的通讯保障。
4.1.4.2与其他外部单位的合作:由安全保卫科负责联系滕州市公安部门和滕州市消防部门来院协助救援。
4.1.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信息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要求,由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相关科室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相关信息。
4.1.6.1.1院应急办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令宣布应急医疗救援终止。
4.1.6.1.2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办应将情况及时通报院内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1.6.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应急办应组织相关科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专业方面技术措施、控制效果及控制保障做评估。评估报告上报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1.6.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保障评估:应急办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
4.1.6.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控制措施评估:医务科及护理部主任对医疗救援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4.1.6.3责任追究:在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2.1公共卫生科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救援任务后应第一时间向应急办汇报。
4.2.2应急办立即向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依据上级指令调用各应急工作小组。
4.2.3.4后勤保障工作小组:配合做好医药用品与后勤设备物资的采购、储备、调配与管理工作。
4.2.3.6.1公共卫生科:配合开展监测、流调工作,并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4.2.4应急医疗救援反应终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宣布终止救援任务。
4.2.5责任追究:在救援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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